發表于:2019-12-02閱讀量:(2965)
在公司的日常經營中,股東往往會因為周轉資金不足或者是企業自身經營發展的需要而投入大量的資金。
這部分資金可以是股東對公司的追加投資,也可以是公司向股東的借款,兩者在實務中處理方式不同。
如果企業股東在一開始投入資金時沒有明確資金的性質,后面再想要解釋為股東追加投入資本金,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在法律上確認為增資款,就可能存在障礙。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就經常會發生爭議。
? 股東間未對股東投入的性質進行約定,除注冊資本之外的投入外,是增資款,還是股東借款?
? 沒有股東會決議,只有所謂的口頭約定和證人證言,不能證明此前投入的資金是投資款?
? 將款項性質大多寫為“投資款”,但僅轉賬憑條上的記載,就能作為確認款項為投資款的依據?
? 未明確是“增資款”或“借款”的資金投入,到底能不能要求公司歸還?
......
01 股東投入資金,增資還是借款?
在2012年的時候,曾總看中了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前景,于是就和朋友王總共同投資,設立了新公司,主營房地產開發這一塊。
可公司設立后,即便是在曾總和王總出資金額全部實繳完畢的情況下,公司還是出現了運營資金不足的情況。
于是,王總作為股東之一,在既沒有通過股東會決議,也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之下,先后分5筆向公司匯入了2000萬元的資金,用于資金周轉。
對于這5筆款項,雖王總有在匯款憑證上注明為“投資款”,但是公司還是對每筆匯款向王總出具的收據中,都寫明了收款事由是“借款”。
并且在公司會計賬冊上,這5筆款項也都記入了“借款”的名項之下。與之相反的是,王總則是將這幾筆款項歸在了“長期應付款”的名項下。
后來,公司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將王總借給公司的那5筆資金,認定為借款。
在這不久之后,曾總和王總對公司的經營方向發生了分歧,于是,王總便要求公司返還之前的借款。
但對于王總要求,曾總又有異議了,他認為王總之前的借款應該屬于增資款,所以公司并不需要向王總返還款項。
可王總卻認為,既然這款項已經通過審計確定為借款,公司就理所應當返還給他們。
雙方爭論無果,王總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公司返還之前他匯入的五筆款項,合計2000萬元。
那么,法院會支持王總的訴訟請求嗎?
02 股東投資款項性質無明確約定時,如何認定?
從王總匯入的這幾筆款項來看,它有以下三個特征:
1、王總轉賬的時候注明的是投資款,但是公司出具的收據注明是借款;
2、公司的會計賬冊將這幾筆款項歸在“借款”名項下,而王總將這幾筆款項歸在“長期應付款”名項下;
3、這幾筆款項沒有股東會決議,也沒有簽訂借款合同。
那這幾筆款項到底是借款,還是增資款呢?
法院在經過審理后認為,這幾筆款項的性質應該認定為借款。理由是:
首先,公司增資應該要召開股東會。如果認為這幾筆款項是增資款,需要提供相應的股東會決議等文件。
其次,在會計賬冊中,公司將這幾筆款項記入借款名項之下,王總記入長期應付款名項下,若將長期應付款解釋為投資款,不符合《企業會計通則》對長期投資款的解釋。
最后,即使王總向公司轉款的銀行憑證上,將款項性質寫為“投資款”,但是在與公司賬冊記載的款項性質不一致的情況下,轉賬憑證上的注釋不可以作為認定款項性質的依據。
看到這,相信會有人也對法院的判決,感到疑惑。
為什么王總和公司雙方并沒有簽訂借款合同,法院卻還是將這幾筆款項認定為借款呢?
原因就是,公司增資的行為需要遵循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一定要有股東會決議的程序,但是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就不一定要簽訂書面合同。
所以在這里,小編就要提醒各位了,在公司的日常經營當中,當股東需要對公司的經營發展投入資金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股東在向公司進行投資的時候,在匯款之前,需要確定款項的性質。
如果是想以增資的形式進行投資,股東需要形成關于公司增資的股東會決議;
若是想以借款的形式進行投資,股東與公司需要簽訂借款協議,明確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等關鍵條款。
避免投資之后,既得不到股東權益,也收不回借款。
2、公司的會計人員也要注意,股東投資的錢到底是增資款還是借款,應當在公司會計賬冊上真實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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