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9-12-03閱讀量:(1962)
調崗,實際是企業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實現效益最大化,對員工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和變更的用工自主行為。
而現如今的調崗,卻逐漸演變成了勞動關系中糾紛頻發的重災區。
員工考核不達標,公司直接將他調至其他崗位工作,違不違法?
在勞動合同對崗位有明確約定或者勞動者在固定崗位工作年限較久的情況下,公司能進行單方面調崗嗎?
員工拒絕公司的合理調崗,算不算嚴重違紀?公司開除也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嗎?
員工同意公司的調崗安排后,又反悔,還無故曠工以示抗議,公司也不能直接開除?
01調崗姿勢你了解多少?
企業在進行調崗之前,首先要知道調崗有這么以下三種方式:
1、協商調崗 是公司與員工協商后的結果,所以這方面沒有太大的爭議。
2、法定調崗 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以進行調崗,無需經員工本人同意。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勞動者工作能力欠佳,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企業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者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如其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則可以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3、用人單位的單方調崗 這主要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是指企業基于生產經營的需要,在未與員工協商,未經員工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的調崗。
一般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調崗是出于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
調崗后員工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
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也正由于它涉及到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所以是最經常產生爭議的一種方式。
02公司開除拒絕調崗的員工,獲法院支持
12年5月,公司回轉窯車間新招了一名員工李軍(化名),并與他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 在李軍入職后不久,公司召開了職工代表大會,在大會上通過《公司員工手
冊》。 當時李軍也簽收了該員工手冊,并書面保證嚴格遵守員工手冊和公司的所有制度,如有違反,愿意接受按有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 14年9月份的時候,公司
因為生產經營需要,要增添除塵車間的工作人員。 于是就將李軍從回轉窯車間轉崗到除塵車間幫工一個月,工資沒有因為調崗而變化,依舊為之前的每月4565.36
元。 也在調崗前,對他進行了轉崗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雖然是公司要求,但李軍本身并不喜歡轉崗后的工作。
因此他除了每天到回轉窯車間簽到外,還多次向回轉窯車間主任、班長表示不愿轉崗到除塵車間,想回到原來的崗位。 但他的請求全都遭到了拒絕。
為了表示抗議,李軍從10月1日起就沒有再到除塵車間上班了。 這一情況一直持續到10月11日,公司見李軍一直不來上班,認為他擅自離崗的行為已構成曠工。 于
是,公司向工會委員會提交了《關于開除李軍的情況說明》,申請給予李軍處理,解除和李軍的勞動合同關系。 【 其中說明了李軍違反調崗規定,以及在回轉窯車
間簽到后擅自離職,構成曠工等情況,根據《公司員工手冊》“連續曠工3日以上或月累計5日者,作自動離職處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解除和李軍的勞動合同
關系?!?工會在了解完情況后,同意了公司的決定。 14年10月13日,公司以違反《員工手冊》相關規定為由,正式向李軍下發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接到通知
后,李軍不服公司的決定申請了仲裁,并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仲裁委駁回了李軍仲裁請求,他又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盡管這起案件經過一審、二
審、再審,但判決結果依舊是:公司單方解除與李軍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 那么,為什么法院會支持公司的決定呢?
03裁決分析
首先,在李軍調崗前,公司就曾對其進行了轉崗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 并且該調整對勞動者不具有侮辱性,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并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情
形,是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其次,李軍已接受了崗位的臨時調整,但自2014年10月1日起沒有到除塵車間工作,并且在到回轉窯車
間簽到后離開,也沒有從事原工作,其行為已構成連續曠工。 最后,公司在李軍連續曠工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的情況下,事先通知了工會,并在經工會同意后
解除與李軍的勞動合同。 所以公司與李軍解除勞動合同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項以及第四十三條規定,屬于合法解除。
04內容延伸:
企業單方面調崗注意事項
如何正確運用企業的用工自主權,是每一個企業都需要掌握用工策略。
那么,公司要想單方面調崗,應注意什么呢?注意務必履行相應的程序!
1、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調崗事項
如果僅僅通過口頭方式通知員工調動工作地點,顯然是缺乏法律效力的,公司應向員工發出《調崗通知書》,如員工無法聯系,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
2、給予員工適當的考慮期
在《調崗通知書》中,用人單位應給予員工5-10天的考慮期。
3、聽取員工意見并進行問題答疑
用人單位應保證員工的表達權,并盡量尊重員工的選擇。對于員工提出的疑惑及合理要求,用人單位應盡快解答和滿足。
4、提供充分條件幫助員工適應新崗位
必要時,用人單位應提供入崗培訓及相關費用的補助,盡量減輕員工剛接觸新崗位的工作負擔,幫助員工順利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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