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做生意可都長點心吧!多少老板貨款收不回來,就因為缺了這步!
發表于:2019-12-10閱讀量:(2147)
年底了!對于大多數企業來說,催款收賬是目前最為緊要的事。
催款成功到賬,自然是皆大歡喜,
而催款不成則往往會導致事態惡化,最后直接就是對簿公堂。 那,為什么要賬難還容易引起糾紛呢? 其中,有很大的一部分原因就是在交易的過程中沒處理好,
比如說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或者是買賣合同有問題,又或者說連書面訂單都沒有等各種原因。
01 沒簽買賣合同,差點虧了19萬!
林偉(化名),是xx涂料廠的老板,多年來一直經營著涂料生意。 他的朋友吳華(化名),是鎮上另外一家涂料廠的老板。(注:吳華的廠從17年7月15日開業,到17年的8月2日就注銷登記了。) 雖然從某種意義上講,林偉和吳華之間應該是競爭關系,但由于雙方的關系很好,所以二人達成共識,互利共贏。
于是,自吳華辦廠以來,二人一直通過吳華以傳真下單訂貨,
林偉再根據訂單發貨和送貨,并交由吳華的員工陳某君簽收,事后進行不定期的對賬及貨款支付的方式進行交易。 而林偉的供貨行為,也一直持續到了18年7月份。 18年10月26日,在林偉向吳華催收貨款時,吳華也在他提供的對賬明細表上加蓋了“公章”,確認了尚欠貨款19萬元未補齊的事實。 經手人是吳華的員工陳某君,他在對賬明細表上備注了“9月之前對賬單作廢以此對賬單為準”,并簽了名。 后來,在吳華遲遲不支付貨款的情況下,林偉只好起訴到了法院,要求吳華支付貨款19萬元及利息。 可讓林偉沒想到的是,吳華當庭就否認了兩人存在買賣關系的事實,并一口咬定陳某君不是他的員工。 說他的廠已在17年8月2日就已經注銷了,這對賬明細表上的印章與他的公章字樣不一致,他不能承認。 于是,一審法院也因為林偉的主張缺乏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吳華之間存在買賣關系,駁回了林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林偉不服,又提起了上訴,并補充了自己費盡心思才收集到的證據:1、“網銀歷史交易查詢表”一份,記載了吳華18年5月8日向林偉母親轉賬記錄,擬證實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2、吳華的名片、色卡、8張吳華店鋪照片,擬證實吳華在注銷工廠后,還繼續在原址經營。 3、2019年3月份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臺賬復印件一份,記載內容為該商鋪房屋業主名稱吳華,簽收人、日期手寫為“陳某君,2月27日”,擬證實吳華稱陳某君不是其員工,與事實不符。
二審法院認為: 通過林偉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吳華在注銷涂料廠后還繼續在經營。 并且根據轉賬記錄可以進一步印證林偉提交的對賬明細表記載內容的真實性,而對賬單上簽字的“陳某君”與物業管理費及水電臺賬復印件上的“陳某君”基本可以對應,確定陳某君是吳華的員工,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買賣關系。 因此,林偉提交的證據可以相互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后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改判吳華一次性向林偉支付貨款19萬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02 實操建議
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給各位老板們敲響一個警鐘,在交易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問題:
1、完善企業的交易流程 在與對方交易前先對交易主體的資質進行調查,了解合作對象的基本情況,有助于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在供貨及付款條件上采取相應的對策,避免風險的發生。
2、制定規范的合同模板 在簽訂書面的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在合同處蓋章的公司名稱是否跟營業執照登記的一致。
3、及時咨詢律師或法律顧問 如果已發生此類問題,建議在專業律師指引下有效保存或收集相關證據,如對賬單、欠條、銷售單、銀行流水明細、催款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 如果經過多次催收,對方還是拖欠貨款,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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