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防疫期間,HR最關心的延后復工、薪酬待遇等21個問題答案全都在這……
發表于:2020-02-17閱讀量:(2177)
2020不能重啟,但這場戰我們一定贏!
國務院下發的“延遲開工”通知,對一個國家來說影響是巨大的。
延長假期通知 :
除了國務院規定的不得早于2月2日24時之外,以下省市也有不同規定:
無錫、蘇州: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8日24時前復工
浙江、上海:各類企業不早于2月9日24時前復工
……
這類通知一經發布,的確讓很多企業和HR有點措手不及。眾多疑問也在執行中出現……
#易法通法務研發中心#針對以上種種問題,為大家整理了《春節肺炎防控 · 企業用工核心21問21答》
一、薪資報酬問題
1、 春節延長假期內工資標準是多少?這期間員工正常提供了勞動的,按什么標準支付工資?
答:春節延長假期分兩類,一是國務院頒布的延長假期,二是各地政府頒布的延長假期:
國務院延長假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一、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歷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的規定屬于法定的延長春節假期。
這三天到底屬于法定節假日還是休息日?
首先,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其中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今年增加的3天是國家因為疫情臨時頒布的延長假期,不屬于法定節假日范疇。
其次,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從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安排的是“補休”,而法定節假日是直接規定為支付加班工資的。
《勞動法》只規定了延時加班、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三種加班形式,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補休或支付加班費,因此延長的3天假期性質是休息日。
因此,這期間勞動者未提供勞動的,也應當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勞動報酬。
若這期間員工應企業安排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應當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或給予調休。
各地政府通知的延長假期
我們認為,延長的假期(3號-9號,8、9號原本就是休息日)是各地政府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安排的,一樣也是休息日。
至于要不要付工資,就目前來講,只有上海、無錫明確表態,政府延長的假期視同員工正常工作,正常支付工資,其他地區暫時沒有表態,但可能會陸續出臺規定,參照前述執行,我們也會關注各地的動態,在公眾號實時更新消息。
2、企業能否只遵守國家規定的延長假期,不按照各地規定假期走,提前復工呢?
答:首先,國務院通知的是延長春節假期,所以是必須嚴格執行的;各地政府部門通知的最早復工時間為地方根據地方疫情具體設置的時間節點,是具有強制力的,除了公共事業運行、疫情防控必須、群眾生活必須的企業外,其他企業均需要遵守。
那么,企業想復工要怎么做?
根據規定,如果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需要復工的,各地建立了提前復工審核報備制度,要求企業提供相關說明材料,應對疫情預案措施以及確保不出現疫情的承諾等,報疫情防控指揮部經核準后復工,
同時勞動保障監察舉報投訴電話保持24小時暢通,一旦開工被發現將會被制止。企業提前復工可能被責令糾正直至罰款,可能也會導致后期企業作為勞動用工監察的重點對象。
如果企業未經批準強制提前復工,該單位和相關負責人有可能面臨通報批評,行政處罰、警告、罰款、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甚至如果由于企業未執行規定、提前復工,并導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嚴重危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說不得復工,但如果重要崗位,安排幾個人上班,從疫情防控的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是可以操作的,但是首先要員工自愿,其次,工資支付要符合各地規定。
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七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批準,對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一)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妨礙或者拒絕執行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存在未按規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未做好應急設備、設施日常維護、檢測工作,導致發生嚴重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擔被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并處5-20萬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3、延長假期期間,能否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工資怎么支付?
答: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是可以的,至于如何支付工資,就這一個問題,上海市人社局在28日的新聞發布會中做了正面的回應,明確
① 延長復工的時間,屬于休息日
② 在休息日要求員工工作的,應予以補休或者按照200%支付加班費。
③ 提倡企業安排員工在家辦公,但是在家辦公也視為休息日加班,應當補休或付加班費。
雖然目前為止,其他地區的人社局未作出書面文件,但是我們認為,既然上海人社局在新聞發布會上對該政策進行了正式的解讀,那么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政府部門的意見來看,其他地區也可能參照此規則執行,我們會持續關注最新消息并更新在公眾號上。
4、企業基于員工安全考慮,在國務院通知的復工時間之后,還能否要求員工繼續在家辦公?
答:為配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們認為可以根據工作內容與員工協商在家辦公,建議事前對員工做好相關內容的溝通,并公示公告具體的執行期間,并保留雙方溝通、企業公示公告的憑據:
比如往來郵件、微信聊天記錄、公示公告文檔、查閱瀏覽記錄等。如員工堅決要求到公司經營場所上班且員工不屬于依法需要隔離的人員時但企業拒絕時,企業存在被認定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風險。員工在家辦公期間,建議企業同時還需注意公司內網系統使用的安全與監測問題。
5、 因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員工薪資支付方面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我們法律規定和人社保近日下發的通知,企業因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的,一個月內,按勞動合同約定薪資支付工資:
例:勞動合同簽了1800,然后實際發的工資有崗位津貼,各種補貼,獎金等等,一共5000,那么是發1800還是5000呢?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解釋。實際審判中,判1800和5000的都有,看各地法院的裁判傾向和停工的背景,比如上海,法院的裁判傾向是判5000,其他地區的請聯系貴司法務經理,為您一一解答。
超過一個月的,就如有些教育企業整個2月份都不能開工,2月之后,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員工提供勞動的多少,要按照雙方約定付工資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沒有勞動的,付生活費(各地不一,北京是最低工資的70%,廣東是80%)
雖然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只要企業能和員工做好協商,員工愿意和企業一起度過難關,雙方可簽訂書面協議,另行約定工資標準。
6、企業可否先安排員工休假,以后另外補休,可否用年假來抵扣?
答:各地規定沒有明確,只說了企業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的,可以和員工協商一致,采取輪班、調休、降薪等形式。
上海和無錫明確出臺規定,延長休假期間,視為正常上班,正常付工資(等于是不允許補班,也不允許抵扣年假),其他地區雖然沒有文件,但結合前述的規定,并根據對于延長假期性質判斷,我們認為應該是不可以強制補班或抵扣年假的。(當然,如果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這么操作。)
7、員工為配合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觀察、治療等原因,被采取了隔離措施,隔離期間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目前病毒已納入乙類傳染病,采取甲類防控措施,員工隔離也是防止疫情擴散,所以即使被采取了隔離措施,也應當視為正常工作,正常發工資
二、員工返崗問題
8、員工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回復工(指政府通知的復工期后),或者用人單位為了安全考慮,拒絕部分員工返崗復工該怎么處理?
答:優先給予安排年休假;處于治療階段的,可根據醫囑計病假;無年休假又未處于觀察治療狀態的,可引導員工請事假或協商一致按停薪留職處理。
(1)安排員工休年假的,那當然是帶薪了。但是注意,要保留員工申請休假或者單位安排休假的證據。比如:年休假申請單、通知等,人到不了公司,可以微信請假,明確請的是年休假。
(2)員工符合病假情形的,用人單位應提示員工按照規定提供休病假的材料,如診斷證明、繳費憑證等。病假期間的待遇,也要先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有無特殊約定或規定,如果沒有,那就要看勞動履行地當地關于病假待遇的政策。如北京地區,病假期間不得少于最低工資的80%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待遇。
(3)引導員工請事假的,如用人單位無特殊規定或約定,事假期間是無薪的,事假期間社保正常繳納,用人單位應注意保留員工申請事假的證據,如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
(4)協商一致停薪留職,雖然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停薪留職(實際就是暫時的中止勞動合同但保留了勞動關系),實際上實務中已經大量存在,企業和員工協商一致就可以辦理,停薪留職期間需要為員工繳納社保。
9、員工因隔離、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無法按時返回復工,能否解約?
答:不能解約。企業可以要求員工提供被隔離、交通限制的證明文件。比如,醫院的診療證明,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書面資料,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
此時,員工應當及時向企業說明情況,并按照企業制度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員工未及時履行請假手續的,企業應當及時提醒員工及時請假,同時給予員工申辯和說明的機會,企業可以根據制度給予勞動紀律處分,但不可直接以曠工為由開除。
10、員工要求公司提供口罩、消毒用品,公司買不到口罩,提供不了。員工能否以此為由拒絕返崗?
答:如果不是在疫情重災區域,提供口罩不能認定為勞動保護的必要條件,個人也有義務購買和佩戴口罩,員工不能以此作為拒絕返崗上班的理由。公司可以多次發函,循循善誘,固定證據按曠工處理,特殊時期,慎重按曠工處理,一定多次,如果其他員工都返崗了,就你不返崗,公司也多次發函通知了,按曠工處理應該沒有問題的。
三、患病/疑似患病隔離
11、 員工結束隔離措施之后,需要繼續在家休養的,休養期間待遇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答: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
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
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之下,從員工關系管理的角度,企業亦可給予員工人性化的關懷,給予帶薪事假,具體標準企業可以自主確定。
12、隔離期占了試用期大半時間,能不能延長試用期或解除勞動關系?
答:我們認為可在法定的最高限內與勞動者協調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期限以實現試用期考察的目的,但不可以直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否則屬于違法解除。
部分地區認為試用期內勞動者病休的,可按勞動合同中止處理。如江蘇省《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且中止期間企業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
13、如果在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如何處理?
答:應當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建議企業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給員工發送《關于順延勞動合同的通知》,避免出現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違法終止的問題。
14、企業發現員工疑似被感染,應該怎么應對?
答:即刻聯絡當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建議員工就診。
15、 如果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員工必須要接受檢疫,對于患有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刑法》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如單位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如單位職工雖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有關機構采取醫學措施時不予以配合,或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情節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必支付經濟補償。
16、企業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員工返崗工作嗎?
答:經確診無風險的,無權拒絕返回工作崗位,企業可要求返崗員工提供診斷資料進行確認。
四、 工傷問題
17、企業組織員工到武漢做志愿者,期間發放工資,期間被感染,是否屬于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換言之,員工在提供志愿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18、員工未經企業批準,自行組織或跟隨其他民間組織到武漢做志愿者,期間被感染的是否屬于工傷?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仍然存在被認定為視同工傷的情形的風險,建議企業及時統計了解員工的情況及動向,及時提示干預,保障員工自身安全。
五、其他問題
19、已向應聘者發了offer,明確了報到時間(如2020年2月1日),現在通知不予錄用了,是否有風險?應如何操作?勞動關系自何時開始?
答:不能因為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建議企業可以與應聘者協商變更辦理入職登記的日期或有償取消錄用,若協商一致變更入職登記的日期的,注意保留溝通的記錄,雙方勞動關系自實際用工之日開始建立。
20、根據政府的安排,企業需要完成生產任務,會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嗎?
答:這是企業根據政府要求加班加點趕生產任務的,不會存在超時加班的問題,但考慮到員工的必要休息時間,我們建議合理協調安排工作時間,倒班安排,同時也避免疲勞工作出現的失誤或安全事故。
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及《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企業根據政府要求加班加點趕生產任務的,屬于第四十二條的情形。
21、 疫區企業如何合理適用銀行業保險業相關金融服務政策恢復生產?
答:根據銀保監會的精神,因疫情影響暫時沒有收入的個人,可以適當延長房貸、信用卡債務還款等(具體流程請咨詢銀行,應提交無收入證明);對于以企業名義貸款的,目前無明確說明可以延遲還款,但也要求銀行視企業情況執行,不得盲目抽貸、斷貸,還是以支持企業發展為主,具體措施企業可以詢問貸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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