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共享”模式開啟!與其他企業并肩“戰疫”的同時,這3大問題也要注意!
發表于:2020-03-16閱讀量:(1974)
2020年初,這場始料不及的疫情,對于整個線下餐飲行業而言,無疑是一道難過的坎。
? 西貝董事長稱“疫情致2萬多員工待業,貸款發工資也只能撐三月”;
? 海底撈休市15天,500多家門店損失超11億;
? 連老鄉雞董事長也透露受疫情影響,損失超過了5個億;
? 恒大也表示,餐飲零售業春節短短7天的直接銷售收入或腰斬5000億元,這還不包括后續影響。
……
因此,在現階段很多企業最樸素的愿望,可能就是“活下去”。
但在許多餐飲企業不得不暫停營業的時候,部分大型商超卻出現了人員緊缺的狀況。
于是,盒馬就首先開啟了一場救人亦自救的抗“疫”行動。
自2月3日,盒馬聯合云海肴、西貝、探魚、青年餐廳等餐飲品牌達成“共享員工”的合作后,陸續有餐飲、酒店、影院、百貨、商場、出行、汽車租賃等32家企業加入進來。
截止2月10日,盒馬方面宣布已有32家企業的1800余員工加入盒馬,正式上崗。
從目前來看,疫情下的“共享員工”模式,優勢非常明顯!
它有利于減輕餐飲企業的成本壓力,滿足商超、零售企業的用工需要,同時解決待崗員工的就業問題,實現三方優勢互補與合作共贏。
但是“共享員工”作為新興的用工模式,并無現成的法律法規直接予以規定,也沒有過多的實踐經驗可供參考。
那么,關于“共享員工”,企業該注意什么呢?
01 用工性質
我們一定要明確用工的性質,這需要結合企業之間、企業與員工之間具體的合作模式進行判斷。
主要可能構成這四類用工關系:
1、勞務關系
大部分的“共享員工”都是采用這種用工方式,在疫情下,主要是通過企業之間的合作進行實現。
主要涉及到三方主體:原用人單位、借調單位、被借調員工,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借調”或“借用”。
采用該種用工方式的,原用人單位和被借調員工之間系勞動關系,受到勞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制約;
借調單位和被借調員工之間系勞務關系,主要基于民事相關法律法規和借調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義務。
因此建議盡量簽署《三方借調協議》,由三方主體對于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都進行確認。
2、外包關系
這也是現在企業很經常用到的一種用工模式。
若是與“共享員工”構成這種關系的話,一定要避免對于承包方服務人員的直接管理,要不然可能會被誤認為“假外包,真派遣”,帶來更大的用工風險。
3、勞務派遣
“共享員工”適用勞務派遣進行合作的概率是比較低的,因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而疫情當下,為了緩解部分人員成本壓力而選擇與其他企業共享員工的單位,本身具有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資質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形成這種用工模式的可能性也較小。
4、勞動關系
按通常情況來講企業間合作借用的員工,與用工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屬于勞務關系。
但是,如果用工企業自行或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或網上平臺直接招用其他企業放假待崗員工或無單位人員,并直接向其發放工資、進行日常管理,即使簽訂勞務協議,也存在認定勞動關系的風險。
02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不管構成何種關系,在“共享員工”中,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1、在疫情當下,建議用工單位明確約定需要向員工提供的防疫用品以及消毒設備、工作場所安全等。
2、建議用工單位明確約定員工因工患病尤其是新冠肺炎,在這期間的醫療期待遇的承擔、治愈后經鑒定喪失部分勞動能力,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支付以及不幸身亡后的待遇負擔問題等。
3、為了有效轉嫁單位的風險,也可以考慮約定是否為共享員工購買商業保險,若決定為共享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建議明確約定購買的保額、保費等。
03 約定解除情形
隨著疫情的結束,各個行業也都會陸續恢復到正常營業,到時候將面臨各大行業將員工召回的局面,而那時候各大商超、零售行業也可能不再需要這么多人員。
因此,建議企業在合同中一定要約定一條解除的情形。
例如“任何一方基于疫情的變化和市場的需求,提前15日書面通知對方后,可以解除本協議項下的合作”。
但具體的條款還是要由合作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以最大限度的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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