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企業招聘時自我吹噓,員工以此為由要辭職
發表于:2013-01-04閱讀量:(3712)
今天我們來談談招聘的問題。找工作難,招聘也不容易。找工作的人會在簡歷上包裝自己,企業為了吸引更多的優秀人才,也會在招聘廣告上美化宣傳下。張總的外貿公司成立不太久,憑著張總的能力和資源,發展勢頭是很不錯的,但依靠企業目前的硬件,要吸引優秀人才還是比較困難。于是人事部的員工動了點腦筋,在招聘時狠下了一番宣傳,將企業的目標轉成現有條件打出去了。小趙看到這宣傳就動了心,順利通過面試,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正式上班之后,才發現現實和理想的差距有點太遠了。小趙不高興了,要辭職。人事部說可以啊,按合同約定,期滿前離職的,交三萬塊違約金。這錢數額不小,小趙當然不想給,說是公司先騙了他,反過來要告公司。于是張總趕緊讓人事部員工打個電話來問問我們,該怎么辦。
怎么辦呢?放小趙走啊,別要違約金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得很清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并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也明確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本身張總為了騙人而使用美化過度的招聘廣告,就存在欺詐的故意,直接可以導致合同無效,更何況,自2008年1月1日起,除了培訓和競業限制以外的情形,用人單位都不得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
所以說呢,合同約定也不是萬能的,還得注意合同簽訂和履行的背景條件。這其中的許多的細節,還是問問律師比較清楚。
易法通案例的設定相對是比較簡單的,在企業管理中間的實踐問題,也許看起來跟案例的問題差不多,但細微的差別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處理,所以遇到問題的時候最好還是事先咨詢一下律師的意見 (4008-515-666) ,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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