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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在郭X處小額貸抵押一套房產,代X逾期不還款,17年10月郭X把房產25萬過戶到我名下(我純屬幫忙),17年12月,22.5萬賣給孫X,后來孫X把房子40萬賣掉,代X起訴要求賠償50萬,我有什么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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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房地產抵押的成立應具備以下三個要件:1、抵押人必須是對房地產享有合法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人;2、有雙方簽定的書面的抵押合同;3、憑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正常而言,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是無法辦理買賣轉移的。具體的還需要看雙方的合同是怎么約定的才能定論是否有效。如果債權人起訴該債務,可以舉證對方存在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或著低于市場價合格出售等行為的,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幫助別人轉移財產,如果是民事糾紛是不觸犯法律的,但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則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