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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父親名下有套公產房,現已將承租權轉移給我侄子:1.是否戶口上的所有人不一致同意就無法進行房產買賣?2.戶口有 我、我女兒、我侄子、我侄子的女兒 四人,我是否為第一繼承人,在什么情況下有權處置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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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這3種身份的人,都是第一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如果您是唯一的繼承人,就可以繼承其個人所有的全部遺產。 公產房屬于使用權房屋有別于私產的產權繼承,原承租人死亡的需辦理死亡過戶。根據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屬,可以申請辦理變更承租人過戶手續。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請,符合過戶條件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過戶。即將承租權轉讓給他人,應當事先征得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具體細節需查詢當地相關政策),根據您的描述,已經轉移到您侄子名下,需要確認是否是根據上述情形的轉移。 另外,關于能不能買賣的問題,需要確認是否按市場價購買的公房具有完全產權,已購公房必須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才能上市出售。還需要確認是否存在不得出售的情況: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該公房房地產權利的;該已購公房在房屋拆遷主管機關拆遷范圍內的;已購公房有產權共有人的,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將已購公房上市的;職工產權人與原產權單位有不得出售的約定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