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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去世了,他名下有很多信用卡,如果我去派出所開具死亡證明后,再去公證處公證把我爸名下所有財產轉到我媽名下。然后再使用那些信用卡,使用后能夠去銀行注銷掉那些信用卡嗎?會依舊要求我媽在享受了繼承權的同時承擔債務嗎?如果我爸有其他債務,但是沒有明確的書面文件,那銀行的債務和其他債務的清償順序又是怎樣界定的?如果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那些信用卡是我媽使用的,會造成信用卡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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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第一、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享受繼承的同時要承擔相應的債務。
第二、關于債務的清償順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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