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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我爺爺將自己農村有宅基證的房屋過戶給了第二第三個兒子,但是證明上只有村和生產隊的章,沒有土地資源管理局的章(因為當時要交費。我爺爺未交費),現在我爺爺已經去世,沒有遺囑,宅基證上還是我爺爺的名字,這個過戶證明具有法律效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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