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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前爺爺在世時政府分的宿舍房,前兩年奶奶在世時政府將房子出售給別人,現老人去世,那個人鎖住房門不給鑰匙,這個房屋投資的費用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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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追問
首先,需要判斷政府分的宿舍房的所有權人是誰,也就是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如果是爺爺奶奶的夫妻共有財產。那么爺爺死亡需要分割遺產,你奶奶和你父親以及叔叔姑姑平均分配遺產。如果當初沒有分割遺產,你奶奶出賣房屋屬于無權處分,因為要賣只能賣屬于夫妻財產的那一半,剩下爺爺那一半還沒分割遺產。出售的時候如果沒有房屋過戶,房產權是你奶奶的,你父親和你父親兄弟姐妹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要求對方限期騰房。對方如果以買賣合同主張你奶奶賣了房子,可以讓對方起訴奶奶違約,用你奶奶的遺產支付違約金。如果房子已經過戶給賣方,價格也屬于市場合理價格, 第三人可以依照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你們就沒辦法了,你們只能從奶奶剩余財產中去抵扣各自的爺爺遺產份額。最后如果房子之前子女有投資做裝修或者購買政府的宿舍房,也是要提供相應的直接證據才能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共同共有,比如共同出資協議,轉賬憑證等,因為奶奶已經轉移財產,而且對方如果已經善意取得了,你們也只能從奶奶的遺產中分割,而且要計算比例,這個很復雜。建議委托律師處理。或者也可以詳細的描述下案件情況做分析解答,咨詢: http://m.yifatong.com/p/zixun?invitecode=WS22AFE6G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