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第十條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全體普通合伙人未決定委托執行事務合伙人的,全體普通合伙人均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為執行事務合伙人。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類型包括外商投資普通合伙企業(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和外商投資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二條 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合伙協議;
(三)全體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四)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五)全體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書;
(六)全體合伙人對各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七)全體合伙人簽署的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說明;
(八)與外國合伙人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
(九)外國合伙人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
(十)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外國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經其所在國家主管機構公證認證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伙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和境外住所證明應當依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托書》應當明確授權境內被授權人代為接受法律文件送達,并載明被授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被授權人可以是外國合伙人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被授權人為擬設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內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四條 外國合伙人用其從中國境內依法獲得的人民幣出資的,應當提交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境內人民幣利潤或者其他人民幣合法收益再投資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協商作價確認書;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中國境內法定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作價證明。
外國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外國人就業許可文件,具體程序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職業資格證明的,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第三章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該合伙企業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