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營業執照變更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換發營業執照。
第四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解散的,清算人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照《合伙企業法》作出的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外商投資合伙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
(三)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中應當載明已經辦理完結稅務、海關納稅手續的說明)。
有分支機構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注銷登記證明。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第三十四條 經企業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終止。
第五章 分支機構登記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分支機構的名稱、經營場所、經營范圍、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姓名及住所。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機構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經營期限。分支機構的經營期限不得超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的合伙期限。
第三十七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伙人簽署的設立分支機構的決定書;
(三)加蓋合伙企業印章的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全體合伙人委派執行分支機構事務負責人的委托書及其身份證明;
(五)經營場所證明;
(六)本規定規定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行業的,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申請分支機構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比照本規定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 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設立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加蓋印章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分支機構登記事項變更的,隸屬企業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申請分支機構注銷登記的,外商投資合伙企業應當自分支機構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到原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分支機構的成立日期。
第六章 登記程序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