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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鑒于乙方是公司的股東,掌握公司核心技術以及秘密信息,經過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禁止協議:
第一條 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即競業行為的禁止,指處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實施與其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為。
競業禁止的期限為乙方在職履行合同的全部期間。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第二條 禁止行業
競業禁止的行業包括與本單位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業;并且乙方承諾在禁止地域范圍內也承擔禁止義務,包括甲方在與其他公司協議過程中簽署的禁止地域。
第三條 乙方的承諾
1、雇員承諾,在期限和區域內不直接或間接地以個人名義或以一個企業的所有者、許可人、被許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員、獨立承包商、業主、合伙人、出租人、股東或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義:
(1)投資或從事公司業務之外的競爭業務,或成立從事競爭業務的組織;
(2)向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在期限內不直接或間接地勸說、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
(1)任何管理人員或雇員終止該等管理人員或雇員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聘用關系;
(2)任何客戶、供應商、被許可人、許可人或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有實際或潛在業務關系的其他人或實體(包括任何潛在的客戶、供應商或被許可人等)終止或以其他方式改變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業務關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因為競業禁止義務是法律規定的,因此甲方不用在本協議的基礎上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