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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鑒于乙方任職期間已經或有可能將要接觸、知悉甲方商業秘密且離職后應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為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共同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要求高級管理人員、公司董事簽訂本協議;
2、甲方有權對商業秘密及競業范圍進行解釋;
3、甲方在乙方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在乙方競業禁止期間,即與乙方勞動關系解除或中止后_____年內,每月向乙方按其離職前一年從甲方獲得的平均月工資的____%的標準支付補償金。
第二條 乙方的競業義務
1、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應當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或與甲方解除或中止勞動關系兩年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或類似的營業;
(2)受聘于(包括正式聘用或以其它方式提供勞務、技術指導、咨詢等服務)與甲方同類或類似行業的企業;
(3)直接或間接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企業內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或關鍵崗位的職工離開企業;
(4)直接、間接影響或試圖影響企業的客戶關系,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產品的供應客戶和企業產品的銷售客戶,使其向離職職工或者第三方轉移。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第三條 支付經濟補償
由于公司監事的競業禁止的義務是法定的,因此在合同履行的期間,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