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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辭退賠償金作為經濟補償。
2014年2月,公司為解決因決策失誤,導致人員過剩的問題,推出了競爭上崗,并明確告示:公司車間現有員工70人,經考核,成績排名在前40名者留用,其余則予以解聘。
2020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 這次的疫情究竟有多重? 從疾病預防控制局在2020年1月20日發布的一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法定傳染病管理》,我們就可以看出事情的嚴重性。
案情:曹某是外貿公司的職員,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以曹某受到行政處罰為由欲與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公司能否以曹某受到行政處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當今,交通和資訊是如此的發達,以及就業觀念的更新為人員流動提供了更好的條件和可能,離職和辭職都是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系的行為,很多人把離職和辭職混為一談,其實二者是不一樣的。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滅,亦即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終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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