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能否以受到治安處罰來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4-17閱讀量:(4056)
案情:
曹某是外貿公司的職員,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受到行政處罰,公司以曹某受到行政處罰為由欲與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公司能否以曹某受到行政處罰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案中,因曹某并未受到刑事處罰,不符合本法規定,所以用人單位并不能以曹某因受治安行政處罰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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