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專利共有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是否需要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
發表于:2013-04-17閱讀量:(6873)
案情:
甲與乙共同完成了一項專利技術開發,并且申請了專利,該專利由雙方共有,但甲乙對專利權的行使沒有約定。甲想以普通許可的方式將該專利許可丙使用,但甲和丙簽合同時,乙不同意。請問:甲與丙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是否需要征得乙的同意?
解答:
視情況而定。
根據《專利法》第15條規定,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除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外,行使共有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本案中,甲乙作為專利的共有人,對于專利的權利的行使沒有約定,甲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丙使用該專利,不需要征得乙的同意。所以,甲丙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不需征得乙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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