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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28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92)22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包括已滿十六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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