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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即男女雙方在結婚前以夫妻名義公開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種兩性關系,雙方是以可能的結婚為目標,類似“試婚”概念。有時候婚前同居會構成事實婚姻,因此很多人就會將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進行混淆。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因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則同居當事人不屬于法定繼承人的主體之內,不享有法定繼承權。但是這并不影響同居當事人作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獲得遺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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