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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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