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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案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王某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與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托甲公司行使,公司成立一年后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請問:該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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