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人走股留,公司回購!公司章程這么約定就沒問題了?
發表于:2020-03-16閱讀量:(3475)
對員工實行股權激勵,是很多企業都非常喜歡用的一種方式。
特別是在現在的國有企業改制中,很多的國有企業都采用這種方式來吸納員工入股,然后完成向有限責任公司的轉變。
但這就存在這么一個股權回購的問題。
有些已經完成轉變的公司為了方便管理,通常都會在公司章程中有這樣類似的規定:
入股職工因調離本公司,被辭退、除名、自由離職、退休、死亡或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其股權由公司回購。
但是,這種回購條款真的有效嗎?
在這過程中,引起的糾紛還真的不少:
? 公司違規回購股權,遭員工索賠16萬!
? 員工的激勵股權,公司0元回購惹爭議!
? 員工離職,公司回購股權遭起訴!
....
01 特別提醒
1、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東轉讓股權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是不可以作出禁止性的規定。
否則,該規定很有可能因為侵害股東的權利而導致無效。
2、若公司想要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需要對股權回購作出預先的設置,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
3、對于股權回購價格、股權轉讓方式的規定應當公平、合理,若股權轉讓價格、方式不合理,該條款將可能被視為對股東權利的惡意侵犯,進而被認定為無效。
02 公司章程中約定“人走股留”
大華公司成立于1990年4月,成立時是一家國有企業,在2004年5月的時候,受到當時政策影響,大華公司進行改制,由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改制過程中,員工宋文(化名)出資2萬元,成為了公司的自然人股東。
在宋文成為公司的股東后,每年都能從公司獲取相應的股東分紅。
在06年6月的時候,宋文跟大華公司的勞動合同到期,選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申請退出其持有的2萬元公司的股份。
經過公司同意后,宋文領到了當初自己的2萬元股金款。
但是沒隔多久,宋文就跟大華公司對簿公堂,這是怎么回事?
原來在宋文退股后,公司在07年1月份召開了股東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宋文退股的申請并決議,“其股份暫由公司收購保管,不參與紅利分配”
作出以上的決議是根據公司章程中的規定,公司股權不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團體和個人出售、轉讓。持股人若離開公司,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業收購……
除此之外,還規定了,“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認可,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該公司章程也經全體股東簽名通過。
對于公司的決議,宋文表示不滿,于是就以大華公司回購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等,請求法院依法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
本案經過了一審、二審和再審,宋文的要求均不被支持。
法院對此給出判決理由是:
首先,宋文在公司章程上簽名的行為,應視為其對公司章程的認可和同意,該公司章程對宋文產生約束力。
其次,在本案中,宋文之所以會成為公司的股東,是因為其與公司具有勞動關系,如果宋文與公司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宋文則沒有成為公司股東的可能性。
而公司章程將是否與公司具有勞動合同關系作為取得股東身份的依據繼而作出“人走股留”的規定,是公司自治原則的體現,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
最后,公司章程中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屬于對股東轉讓股權的限制性規定而不是禁止性規定,宋文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沒有被公司章程所禁止,公司章程不存在侵害宋文股權轉讓權利的情形。
因此,公司章程中“人走股留”的規定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為有效。
案件詳細解析
看完以上案例想必大家對于人走股留有一個大致的了解了,但是對于案例中的公司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的行為,這個還得這么看:
首先,《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是異議股東回購請求權,對應的是公司是否應當履行回購異議股東股權的法定義務。
但本案屬于公司是否有權基于公司章程的約定以及與宋文的合意而回購股權,對應的是公司是否有回購宋文股權的權利,二者性質不同,因此七十四條不適用于本案。
其次,宋文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申請與《退股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通過宋文的退股申請,程序并無不當。
最后,公司法所規定的抽逃出資專指公司股東抽逃其對于公司出資的行為,公司不能構成抽逃出資的主體。
因此,公司也不構成抽逃出資。
了解完這個案例之后,我們可以知道,國有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其初始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明確約定公司回購條款,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認定為有效。
只要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約定,支付合理對價回購股東股權,且通過轉讓給其他股東等方式進行合理處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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