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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目前在基層工商執法實踐中,一旦遇到有限責任公司超范圍經營問題,執法人員首先想到的是適用《公司法》處理。即首先就是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才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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