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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家庭的和諧,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可見,調解在人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由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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