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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按共同債務處理。
我國《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一、兩周歲以下子女 1、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女的撫養問題向來是離婚夫妻最關心的,孩子被判給了一方撫養,跟隨其生活,這并不代表與另一方的父母子女關系就此割裂,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然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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