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發表于:2015-05-25閱讀量:(2329)
子女的撫養問題向來是離婚夫妻最關心的,孩子被判給了一方撫養,跟隨其生活,這并不代表與另一方的父母子女關系就此割裂,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然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本文就來為大家介紹一下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
一、撫養費的范圍和確定依據
《婚姻法》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在具體的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時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一)子女實際需要;
(二)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三)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撫養費的負擔數額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其收入狀況可以分成以下兩種類型:
(一)有固定收入的
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對于虛報、瞞報的情況,另一方可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確定其月總收入數目。
(二)無固定收入的
撫養費的數額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一般以《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準》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作為依據。
對于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的標準,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準線。
三、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時起,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止。一般情況下至子女滿十八周歲止;超出十八周歲的,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例外情況下,父母可以延長或縮短給付期限。延長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不能獨立生活的情況,如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縮短撫養費給付期間的情況是指,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無論父母雙方的感情是否走到盡頭,子女都需要一個好的環境來成長,因此小編也希望所有的父母都能子女的生活需要為先,努力讓孩子生活在一個健康和諧的氛圍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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