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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王某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內,與甲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在協議中約定將股權委托甲公司行使,公司成立一年后為受讓方辦理股權過戶手續。請問:該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
公司以在公告欄內張貼公告的形式通知召開股東會,能否視為有效通知?之后召開的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是否有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分析:
公司章程可否就股東退出的方式進行規定?如果存在相關規定,股東會依照章程通過決議能否取消某股東的股東資格?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具體分析:
簽訂代持股協議時,對于各項條款如果未加仔細考量,雙方權利義務未予明確,所涉及的法律風險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適的違約條款……代持股協議處處是“坑”,實際股東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兼股東,如果連股權轉讓規則都搞不清楚,那要注意了! 萬一哪天“玩脫”,可能就把對公司的控制權也都“送”出去了~ 該知道的和不該知道的,都幫你整理清楚了,看完就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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