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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房產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遵循物權登記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管理部門的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那個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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