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后,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發表于:2013-02-05閱讀量:(4499)
在我國的公司實踐中,股東不足額出資和抽逃出資是一個較為常見的現象。由于這兩種行為通常是以比較隱秘的方式進行,不為眾人所知,因此,該股東仍然可以正常行使股權。有的股東利用這一點,將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自己溜之大吉。等到股權受讓人進入公司行使權利時才發現,公司資本根本就沒有足額到位或已被原股東抽走,另外,還有的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就明確告知受讓方自己未足額出資或抽逃了出資,以低價將股權出售。上述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如何?股權受讓人能否代表公司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呢?
對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不知出讓方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處理:
在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不知道出讓方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是可撤銷合同,股權受讓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除斥期間內自己決定是否行使撤銷權。
不足額出資和抽逃出資情形下,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取決于出讓方是否具備股東資格。如果股權出讓人具備股東資格,他就可以合法地轉讓股權;反之,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就是無效的。
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不因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而喪失股東資格。新公司法規定了確認股東資格的標準——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記載。因此,即使股東存在不足額出資、抽逃出資情形,基于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記載,其依然具有公司股東資格。
“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風險與利益相一致”是民商法永恒的原則和精髓,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當然也就不應享有股東應有的權利。但是,不享有股東權利并不代表不享有股東資格。恰恰相反,在股東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情形下,具備股東資格是該股東承擔義務和責任的基礎。如果股東因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喪失股東資格,其也就可以理所當然地不用再承擔對公司的義務,拒絕履行出資填補責任和出資違約責任。因此,雖然足額繳納出資和不得抽回公司資本是股東對公司最基本的義務,但股東不出資或抽逃出資只會導致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并不能否定其股東資格。從外部關系看,考慮到登記的公信力及交易的安全、交易秩序的保障等因素,是否實際出資不是股東資格的決定性條件,股東名冊的記載,以及工商行政部門注冊登記才是確認股東資格的基本依據。
由于股權轉讓協議出讓方在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情況下,仍然具有股東資格,有權轉讓自己的股權,股權轉讓協議并不因此而無效。但如果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對出讓人不足額出資、抽逃出資不是明知或應知的,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主張撤銷該合同。如果受讓人考慮到公司經營前景較好,不愿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法院應當確認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而如果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資瑕疵的仍接受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則確定有效。
對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明知出讓方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處理:
在受讓方明知出讓方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合同,應當由受讓方對公司和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該問題實踐中爭議較大,江蘇省規定,當事人僅以轉讓方未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為由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轉讓方隱瞞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事實的,受讓方可以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協議。筆者贊同這一規定,在股權受讓方不知道出讓方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下,股權轉讓協議是可撤銷合同,因為股權受讓方正是基于出讓方沒有告知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情形才作出的交易決定,當然應當依照合同法享有撤銷權。只有在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明知出讓方未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的情況下,受讓方才不享有撤銷權。
易法通解讀:股東不足額出資和抽逃出資是一個較為常見的現象。由于這兩種行為通常是以比較隱秘的方式進行,不為眾人所知,因此,該股東仍然可以正常行使股權。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一定要注意審查欲購買的股權公司是否足額出資未被抽逃,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的股權轉讓協議代寫。
轉載自: http://bjg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6/10/id/8457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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