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員工違約離職,企業可不要違規扣證!
發表于:2012-12-20閱讀量:(4416)
小陳畢業后進入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簽了五年的勞動合同,但做了五個月后,因為找到更好的機會,小陳就把這份工給辭了??伤o職并沒有通知公司人事部門,沒辦理任何離職手續,打電話和平時關系還不錯的一同事說了句下周不來上班,就走了。吳小姐是這家公司的人事主管,發現小陳擅自離職后,交待部門員工把小陳除名,并囑咐說小陳遲早要來公司領回之前上交的畢業證的,到時先扣著,不給他。
吳小姐的做法可取嗎?
《勞動法》第九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公司在小陳入職時把他畢業證扣押在手上,本身就不合法了,到時再扣著不給,做法更加不可取。
正確的做法可以是,公司必須通知小陳前來辦理離職手續 ,讓小陳簽署辭職申請書或者其他證明小陳單方要求離職的書面文件,并把該給的工資算給他。如果小陳拒絕來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公司應當向小陳發出限期返崗通知書,該限期不得低于公司規章制度規定的員工曠工公司得以開除員工的天數,在規定的限期內小陳不返崗的,公司再向小陳發出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小陳的擅自離職給公司照成損失的,可以追究小陳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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