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權轉讓起紛爭 公司訴求返還股款證據不足敗訴
發表于:2013-03-18閱讀量:(3403)
股份制企業上海禾窯環境藝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禾窯公司)轉讓股權給非公司股東,因雙方約定不明,為究竟轉讓給華邁房地產咨詢公司(以下簡稱:華邁公司)還是轉讓給華邁公司老板麥先生而產生爭議,華邁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訴到法院,要求禾窯公司和禾窯公司股東徐女士連帶返還股權轉讓款人民幣15萬元及利息2.92萬余元。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對華邁公司該訴請判決予以駁回。
2002年7月,禾窯公司設立注冊資本為50萬元,股東除身為監事徐女士外,還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等人。2004年7月13日,禾窯公司的徐女士與華邁公司法定代表人麥先生等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禾窯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和徐女士各將禾窯公司15%股權轉讓給麥先生,麥先生應支付禾窯公司股權轉讓款30萬元的等內容。同月22日起,華邁公司向禾窯公司支付了股權轉讓款15萬元,徐女士在付款憑證、支票上簽字,支票未注明用途。2006年7月11日,禾窯公司又變更工商登記,股東徐女士占90%股權,案外人阿晴占10%股權,徐女士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初,華邁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訴到法院稱,于2004年7月13日,華邁公司法定代表人麥先生與徐女士等人簽訂股權轉讓書,約定徐女士轉讓禾窯公司的部分股權給華邁公司。同月22日,華邁公司出資15萬元并由徐女士領取。時至今日華邁公司卻未享有任何股東權利,徐女士及禾窯公司也不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經多次要求返還錢款未果,請求兩被告連帶返還15萬元及利息29250元。華邁公司還提供了雙方所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書,付款15萬元的付款憑證和從工商材料所反映徐女士為禾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法庭上,徐女士和禾窯公司均否認,辯稱徐女士與華邁公司間不存在股權轉讓關系,華邁公司的主體不適格,認為徐女士在麥先生付款憑證上簽字系職務行為,非個人行為。當時的禾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曾某,而非徐女士。
法院認為,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主體可以為法人,也可以為自然人。根據華邁公司提供的證據看,股權轉讓書系由徐女士與華邁公司法定代表人麥先生、禾窯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等人簽訂,與華邁公司無涉。盡管麥先生身為華邁公司法定代表人,華邁公司也在訂立協議后曾支付禾窯公司15萬元,但這畢竟與合同中約定的麥先生應當支付30萬元有區別。華邁公司就此認為該股權轉讓合同主體是自己缺乏依據,遂一審判決華邁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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