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新聞出版單位的報道對他人構成侵權,受害者如何維權?
發表于:2013-03-18閱讀量:(3045)
案情:甲新聞單位的記者李某在報道關于張某的新聞時,在文字旁畫了一幅關于張某的漫畫。該漫畫對張某的人格形象進行了丑化,極大侮辱了張某,使張某的社會評價降低。請問:張某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解答:根據《民通意見》140條的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本案中,甲新聞單位的記者李某在報道中的漫畫對張某進行了丑化,并導致張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應認定李某的行為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張某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如造成精神損害,還可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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