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私了”的程序
發表于:2013-03-19閱讀量:(10450)
俗稱的“私了”是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基礎,未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處理,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處理方式,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輕微擦碰占了事故的多數。在實行當事人和解制度后,事故解決的方式簡單了,畢竟停運損失的擴大對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對于責任一方固然不利,但對于損失一方來說,即使事后能夠得到賠償,多數情況下不能全部彌補自己的停運損失。那交通事故“私了”有哪些程序?
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處理:
① 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② 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③ 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④ 保險報案、協商賠償事宜,簽訂書面賠償協議
一、【第一步】查看財產損失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車、拉緊手制動、關閉電源、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應當同時開啟示廊燈和后位燈)、設置警告標志牌后,雙方當事人簡單查看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情況。
二、【第二步】協商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簽訂書面“事故事實”協議。
簡單查看財產損失后,人員立即轉移到路肩或路面安全地點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進行協商:
1、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基本資料”、“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2、當事人不愿“私了”、雖然愿意“私了”但對事故事實及成因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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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事故事實及成因一定要采取書面協議形式,即填寫《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的“事故事實”,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不能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以免一旦撤離現場對方翻臉不認人,導致事故現場和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② “事故事實”協議具有“固定”事故現場的效力: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協議后就事故事實及責任出現爭議的,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受理,在事故現場已經不復存在無法認定的情況下,交警部門將以“事故事實”記載的內容來確定當事人責任;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共同申請進行損害賠償調解。
三、【第三步】拍照或標劃位置后撤離現場
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各方當事人立即撤離現場。
① 當事人未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應當選擇報警處理;
② 當事人達成“事故事實”書面協議、撤離事故現場前,還應當對現場進行拍照、標劃事故現場位置,作為現場的保留證據。
四、【第四步】保險報案和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書。
1、當事人撤離現場后,電話告知保險公司后協商賠償事宜,簽訂“賠償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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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達成賠償協議后就賠償協議發生爭議的,交警部門不再受理,可以(只能)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3、協議書主要內容如上,可以自行結合本身情況加入一些內容。另外,不放心的話建議可以找當地公正部門對協議書進行公正,費用不貴,還有就是你們付給他的費用,請他本人寫收條并簽字按手印,協議書可以打印出來,但簽名和按手印必須要當事人自己,在協議書有名字的地方都按上自己的手印,若有涂改的地方也要按上手印。
五、交通事故“私了”提示。
① 交通事故“私了”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不具有行為能力人不能“私了”,達成的協議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② 交通事故“私了”必須是書面“私了”,即達成包括“事故事實”和“賠償協議”在內的書面《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
③ 交通事故“私了”決不是所謂的“掏錢私了”,“掏錢私了”后因事故現場已經不復不存在,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一旦引起糾紛,當事人將有口說不清,后患無窮。
④當事人達成《當事人自行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后:
A. 對事故事實和成因發生爭議,可以由交警部門受理;
B. 對賠償協議發生爭議,交警部門不予受理。
⑤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損害賠償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
A. 當事人事后不得反悔。
B. 但是,如果該協議存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可變更情形,則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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