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離婚是否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發表于:2013-03-28閱讀量:(3782)
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要求離婚一方是否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物權法》作出了新規定。
先告訴你離婚時財產的分割,收好了,客官~~~~~~
一、舊規定
按照《民法通則》和以前的司法解釋的法律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而法院的一般觀點也是,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當事人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夫妻間的財產關系與雙方的人身關系密不可分,這種財產關系只能因結婚而發生,因婚姻關系解除而終止。
即:一般情況:共有物處分=共有人+共有人……+共有人(協商一致)
婚姻關系存續:共有物處分=丈夫+妻子(協商一致)
特殊:共有物處分=丈夫OR妻子(家事代理權)
易法解釋:家事代理權:即處理柴米油鹽醬醋茶的權利,無需夫妻雙方同意。
學霸來讀這個 →→ 《夫妻一方能否私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效力如何?》
二、新規定
《物權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即:共有處分:有約定的→按約定
無約定的,約定不明的→按份共有:隨時分割
→共同共有:1、共有基礎喪失時
2、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
根據該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使雙方約定不得分割共有財產,一方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也可以要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一)共有的基礎喪失
婚姻關系中的“共有的基礎喪失”可以做做夫妻關系已經不存在的理解,因為夫妻共有的基礎就是婚姻關系,如果婚姻還存在就不應該認為基礎已經喪失了。是否還有其他“共有的基礎喪失”的情形存在呢?比如在一方宣告失蹤期間,是否符合“共有的基礎喪失”的規定,目前還沒有具體的案例可以分析。
(二)重大理由
“重大理由”的情形應該更多,而且可以適應現實的需要,不過可能還需要最高院有相關的司法解釋給出界定。比如:
1、夫妻實際分居的情形;
2、一方不顧家庭利益,嚴重損害夫妻的共同財產,尤其是現在一方在有外遇后,將夫妻財產花費在第三者身上的情形;
3、夫妻決定將家庭財產從共同財產制變為分別財產制的情形;
4、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家庭贍養或撫養產生矛盾,導致家庭其他成員的利益損失、不利社會公益的情形。
上述情形,都可視為“重大理由”,雖然當事人不要求離婚,但律師認為,都可以據此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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