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廠房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否有權在租期到期前收回房屋?
發表于:2013-03-28閱讀量:(3772)
案情:
甲與乙簽訂廠房租賃合同。該廠房租賃合同中約定:乙按季支付租金給甲。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甲因故想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廠房。承租人乙不同意。請問:甲是否有權在租期到期前收回廠房?
解答:
出租人無權提前收回廠房。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如果乙沒有違反約定或法定的義務,甲不能提前解除廠房租賃合同。如果甲要強行解除廠房租賃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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