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長期留用員工,雙方愿意維持勞動關系的,可否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4-10閱讀量:(3392)
案情:
甲與A公司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第二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愿意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且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請問:甲和A公司繼續維持勞動關系,可否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解答:
不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四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只要存在勞動關系,按法律規定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已連續兩次以上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了,在同等或高于原待遇的情況下,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如果員工要求簽訂固定期限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案中,A公司如不與員工甲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經甲同意與其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已與甲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甲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甲和A公司繼續維持勞動關系,不可約定不再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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