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買賣租房 - 商鋪轉讓,現所有人能否與原承租人簽訂合同并收取押金?
發表于:2013-04-10閱讀量:(3986)
案情:
2012年,A公司通過法院拍賣購得一商鋪,該商鋪已經由原所有人出租,租期10年,2019年到期。承租人已經向該商鋪原所有人交付了押金。請問:這種情況下A公司能否與承租人簽訂合同并收取押金?
解答:
雙方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
根據《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產、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即一般情況下,該商鋪轉讓,承租人無需與現在所有人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繳納押金,當然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除外。
本案中,A公司通過拍賣取得該商鋪所有權,應當依照原租賃合同履行出租人義務,原則上承租人無需再與貴司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重新交納押金,但若A公司與承租人協商一致的除外。注意,A公司事實上并未收取承租人的押金,而按照原租賃合同的約定,租賃期滿后出租人應退還押金。為了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麻煩,A公司與承租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就租金的支付方式及租賃期滿后押金的返還問題等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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