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合同可否約定工資為2000至3000元,依據完成任務量確定?
發表于:2013-04-12閱讀量:(3680)
案情:
羅某經面試,被A公司錄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羅某工資為每月2000-3000元,依據月底完成任務量確定,具體看附件一公司的薪酬制度。請問:該公司對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否合法?
解答:
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薪酬制度,可以這樣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勞動報酬條款。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本案中,A公司與羅某約定的工資為績效工資,績效工資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執行的,屬于變更量,為便于操作可以不寫明具體數額,但是可以將績效考評的標準和方式寫明,即把薪酬制度寫明即可,無需具體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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