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3-04-19閱讀量:(2449)
【案件回放】
2011年3月,蔡先生在寶馬4S店內購買了一輛寶馬轎車,經店內工作人員介紹,蔡先生委托某保險經紀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投保后,蔡先生的車輛先后發生了2次單車事故,每次蔡先生都讓自己的專職司機王某與該保險經紀公司聯系保險理賠事宜,每次保險經紀公司都直接將車損理賠款解入汽車維修公司。
2011年年底,王某駕駛著蔡先生的車輛外出辦事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蔡先生的車和對方車輛損壞。和前兩次一樣,蔡先生仍然讓王某將車開到修理公司維修,并委托其向保險經紀公司報案,提交理賠申請材料。
保險經紀公司在收到有王某和蔡先生簽名字樣的委托理賠承諾書后,要求蔡先生對修車款先于墊付,于是蔡先生便支付了有關款項。不久,王某又向保險經紀公司提交了修車發票、蔡先生和王某本人的身份證原件、以及有蔡先生簽名字樣的委托書,并提出將1.9萬余元保險金解入其個人賬戶,保險經紀公司應其要求解入了款項。
2012年2月,遲遲不見保險金入賬的蔡先生找到保險經紀公司,方才得知理賠款早已在1個月前就轉賬給了王某。蔡先生趕忙與王某聯系,而此時王某已不知去向。蔡先生立即向警方報案,但一直沒有結果。事后,蔡先生從保險經紀公司處看到了一份委托書,上面雖有自己的簽名但卻是假冒的。
庭審中,蔡先生認為,自己在保險經紀公司處投保時,簽署了多份文件,留下了聯系方式,但保險經紀公司在處理此次保險理賠時,未經核實確認,便將款項打入王某的個人賬戶,保險經紀公司應該對其草率處理方式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后果。蔡先生還指出,3次事故,他都只是讓王某到4S店維修車輛,然后向保險經紀公司報案,代交理賠申請材料,自己從未出具委托書委托司機處理一切理賠事宜另收取保險金。
保險經紀公司則辯稱,之前2次事故都是蔡先生的司機王某,持蔡先生的身份證原件、行駛證等到公司處理有關事宜,蔡先生都沒有出面。本次事故發生后,當王某要求公司打款給某個帳戶時,公司是在收到其提交的有蔡先生簽名的授權委托書、發票和事后補齊的證件后才轉帳給王某的個人帳戶。
黃浦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經紀公司未盡審慎注意義務,應對蔡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以案說法】
問:保險經紀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答:蔡先生作為被保險人,享有依法獲賠保險金的權利,未經其明確授權,任何人不得擅自解交他人。保險經紀公司解付保險金時,明知涉案的保險金解款情形不同于前兩次單車事故,特別是王某要求解入其個人帳戶而不是蔡先生帳戶的情況下,保險經紀公司既未比對委托書上蔡先生的簽名,也未通過其他方式聯系蔡先生予以核實,且上述義務的履行對保險經紀公司而言并非客觀不能。因此,保險經紀公司在解繳保險金時,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存有重大過失,給蔡先生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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