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廣州市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哪些情況下,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4-23閱讀量:(3757)
案情:
廣州市A公司職員甲因患病需住院治療,由于病情嚴重其在醫療期滿之后仍在住院治療。該期間甲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A公司遂與之解除勞動關系。請問:A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嗎?
解答:
根據《廣州市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下列情況,單位不得對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合同期未滿,醫療期未滿。
(二)職工合同期未滿,醫療期已滿,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滿,仍在住院治療的,單位應給予辦理合同期延續至出院時止。
(四)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未滿仍在停工治療的,勞動合同延續至不需停工治療(或傷病情相對穩定)時止。
(五)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長期病休(病休至“轉制”時,病休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的原固定職工,在醫療期滿或醫療終結時,醫務勞動鑒定機構(下簡稱勞動鑒機構)應根據《廣州市職工非因工負傷與疾病等級評定標準》(穗勞福字[1997]7號,下簡稱《疾病評定標準》)對其疾病等級等進行鑒定,經鑒定確認為五至七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難以堅持正常工作的。但勞動者有以下情況,用人單位可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1)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病休時間至“轉制”時已超過六個月的原固定職工,經第一次鑒定確認病情相對穩定可堅持正常工作,實際復工時間已超過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滿時被鑒定確認的五至十級的。
(2)職工合同期未滿,醫療期已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且不屬于特殊病種保護范圍的。
(3)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滿,且不屬于特殊病種保護范圍的。
(4)職工合同期滿,醫療期未滿,不需停工治療的。
(5)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休至“轉制”時,病休時間已超過六個月的原固定職工,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時,經鑒定確認為八至十級的。
(六)在企業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的原固定工,醫療期滿經鑒定確認為五至十級的。
(七)按第六條有關規定延長醫療期后,仍未治愈的(仍在住院治療者除外)。
(八)經濟性裁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上述情況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職工是否被鑒定確認屬于殘廢(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其能否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均按本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本案中,A公司的做法有違法律規定。甲與A公司勞動合同期滿,其醫療期也滿,但仍需住院治療,在此期間A公司不能與甲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A公司應給予辦理合同期延續至甲出院時止。
易法通為您提供專業的代寫勞動合同服務。
【特別注意?。?!】易法通的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是為了您更好簽訂合同。但是我們還是建議您在使用模板前咨詢律師,以確保您的利益最大化。
我們的全國服務咨詢熱線:4008-515-666
本文版權歸易法通所有,轉載時請注明出處,必須保留網站名稱、網址、作者等信息,不得隨意刪改文章任何內容,否則我公司將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