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開發商侵占維修基金十余年 小區業委會維權獲支持
發表于:2013-04-26閱讀量:(2496)
上海一家開發商在收取業主的維修基金后,卻遲遲不將款項解入專用賬戶,而且一拖就是十余年。在此后的交涉中,由于業主們大多已拿不出當時的繳款單據,開發商竟以此為由拒絕歸還。日前,黃浦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開發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維修基金匯入業主大會的賬戶,并支付利息。
【案情回放】
涉案的小區建于1999年,據原告業委會稱,當年小區業主在購房辦理入住手續時,已經將業主承擔的維修基金交給了被告開發商。2010年,小區業委會進行了換屆,新成立的業委會在對小區材料進行核查過程中意外發現,小區內有100多戶業主的維修基金賬戶余額為“0”。業委會進一步查證后發現,當初開發商并未將全部維修基金解入專用賬戶,開發商占用了代收的部分維修基金,共涉及80余萬元。
此后,業委會與開發商進行了交涉,要求歸還業主的維修基金。經過多番催促,開發商歸還了21戶業主的維修基金和利息,但對于其余121戶業主的維修基金則始終不同意歸還。為此,業委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歸還占用的維修基金60余萬元,并支付利息。
庭審中,業委會提供了部分業主的購房資料。如1號樓9樓某業主于2001年3月2日簽訂購房合同,3月28日該業主支付了維修基金,開發商出具了收據;1號樓8樓某業主則與2001年9月簽訂合同,次年8月支付了維修基金并拿到了收據。
經過努力,業委會最終找到了13戶業主當初繳納維修基金的收據,但其余業主的收據因為各種原因均無法提供。對此,開發商堅持認為,對業主是否已經將維修基金交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應當出示發票或者收據,對于有證據的,被告同意歸還,否則就不予認可。
為查明案情,法官要求開發商提供當初已經將維修基金轉帳給業委會的證據,但開發商表示因為公司管理混亂,相關財務憑證已經無法找到。
黃浦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首期維修基金購房人應于房地產權屬登記前繳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辦理初始登記時繳納。從原、被告的舉證情況綜合分析,業主已經繳納了維修基金,被告應當將121戶業主的維修基金689414.42元匯入維修基金賬戶,并支付占用期間的利息。
【以案說法】
問:如何認定121戶業主已支付過維修基金?
答:首先從舉證能力來看,涉案的小區在1999年就已經開始銷售,距今已經超過10年,不少房屋已經屬于兩次、甚至兩次以上買賣,因此,要求業主充分舉證確實存在一定困難。其次,按照房地產銷售的慣例,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從簽訂合同、辦理手續,一般只會存在一種銷售模式和程序,從業委會提供的部分業主購房情況證據可以看出,開發商的銷售程序中存在收取維修基金的環節。開發商對于在購房時要求業主支付維修基金的事實并未否認,也未提出此節事實不存在的證據。同時,開發商在業委會的催促下已經歸還了21戶業主維修基金的事實也表明,開發商確實存在收取了業主的維修基金而未存入維修基金賬戶的行為。此外,開發商的抗辯只是從舉證的角度進行的抗辯,而不是針對事實的抗辯,并且也無法拿出已經將維修基金轉賬至維修基金賬戶的財務憑證。據此,可以依法推定業主在購房過程中已經支付了維修基金。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九條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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