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債權人死亡留有債權其繼承人如何維權?
發表于:2013-05-10閱讀量:(3552)
【案件回放】
王曉宇與李飛飛是朋友關系。2010年12月,李飛飛提出做生意需要周轉,向王曉宇借款20萬元。出于對李飛飛的信任,王曉宇將20萬元現金借予李飛飛,并口頭約定2個月后歸還。李飛飛隨后給王曉宇出具了借款20萬元的借條,并注明了借款日期。但在款項到期后,王曉宇多次向李飛飛催要此筆借款,李飛飛歸還5萬元后下欠的15萬元一直尋找借口予以推脫。
然而,人有旦夕禍福,月有陰晴圓缺。王曉宇于2011年12月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王欣知道丈夫借款給李飛飛的事實,遂協同兒子王鵬、女兒王嬌多次追要該筆借款無果,便以3人系已故債權人王曉宇的法定繼承人為由將李飛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飛飛償還王欣、王鵬、王嬌借款15萬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1年3月1日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止)。庭審中,被告李飛飛辯稱,借款屬實,但其生意虧損,沒有能力償付。并且債權人已死亡,債務關系也應消滅。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北京市普賢律師事務所尚麗君律師認為,債務應當清償。在該案中,被告李飛飛欠王曉宇借款15萬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被告對于此筆借款予以承認。被告對該筆借款依法應當予以償還。債權人王曉宇去世后,該案三位原告均系債權人王曉宇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與債權人存在法定繼承關系,對該筆債權依法可以繼承,因此對三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條鏈接】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實踐中的問題錯綜復雜,各種類型交錯在一起,難免面臨各種難題,在不知如何處理時可以向專業人士進行法律咨詢。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易法通,我們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解決您面臨的各種疑難問題。
轉載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686c8c01019ijx.html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