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產品缺陷造成使用人身體、財產損失,生產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免責?
發表于:2014-05-23閱讀量:(5020)
產品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使用人在使用缺陷產品的時候,造成了人身及財產的損失,生產者承擔的是嚴格責任,即不能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不承擔賠償責任。那么到底在什么情況下,生產者可以免責呢?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這里所講“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是指生產者生產的產品雖然經過了加工制作,但是根本沒有投入銷售,也沒有通過贈送等方式提供使用。此時,使用人不論通過何種途徑獲得并使用了該產品,造成了人身及財產損失,生產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是指生產者將產品投放市場,轉移到銷售商或者直接出售給購買者時,產品并不存在缺陷,而是在投放到市場上之后,產品才存在缺陷,此種情況下生產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根據新的科學技術,可能會發現過去生產并投入流通的產品會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危險。對這種不合理的危險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是不能發現的,此時不是生產者所能夠遇見和防范的,所以生產者無需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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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
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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