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哪些情況屬于締約過失?
發表于:2014-06-12閱讀量:(2763)
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當事人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為締約過失責任。做生意,講誠信是基本。但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合作方造成損失的現象時有發生。那么,哪些情形屬于締約過失?過失方應對締約過失承擔何種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在此情形中,當事人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而是以與對方進行談判為借口,惡意磋商,以達到損害對方或者第三方利益的目的。
例如,甲知道乙需要轉賣自己的工廠,而自己的競爭對手丙正有意愿購買工廠用于擴大生產。雖然甲并沒有購買工廠的真實意愿,但是為了阻止丙成功購買乙的工廠,甲提出了更高的購買價位,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磋商談判。在得知丙放棄購買后,甲中斷了談判,最后迫使乙以比丙更低的價格將工廠轉讓了。甲應該為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此種情況屬于締約過失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并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訂立合同。欺詐行為都具有兩個共同的特點:(1)欺詐方故意陳述虛假事實或隱瞞真實情況。(2)欺詐方客觀上實施了欺詐行為。
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根據合同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與誰訂合同,訂立什么樣的合同。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合同談判,致使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例如:A房地產公司就某國際大廈的裝飾工程進行招標,B裝飾公司參加投標,并最終獲得房地產公司的中標通知書。但不久,A房地產公司又向裝飾公司發出通知,聲明中標作廢,項目重新招標。A房地產公司與B裝飾公司沒有簽訂合同,A房地產公司不承認中標也不能承擔違約責任,但中標通知書對雙方仍有約束力,A房地產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承認中標,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p>
負有締約過失責任的當事人,應當賠償受損害的當事人。而這種損害的賠償如何界定,以多少為限,當我們在尋求救濟的時候切不可大意,必要時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更好得彌補自己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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