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4-06-11閱讀量:(5251)
面臨起訴的時候,經常會出現碰到一個詞匯,即訴訟時效。那么,何為訴訟時效呢?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那么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和分類的呢?
一、一般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又稱普通訴訟時效,是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商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
二、特殊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又稱特別訴訟時效,指法律規定僅適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一般情況下,特殊訴訟時效在適用上優于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短于或長于一般訴訟時效。根據期間的長短,特殊時效又可分為以下三種:
1、短期時效
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情況,其訴訟時效為一年,分別為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四種情形。
2、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或五年。比如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為三年,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3、最長訴訟時效。
我國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該二十年的期間為除斥期間,其他訴訟時效期間均為可變期間,即可以引起中止、中斷情形,除了有特殊情形可延長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小編在這里提醒您,訴訟時效關乎您的利益是否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過了訴訟時效再向法院起訴,法院將不會支持您的訴訟請求,為了保護您的利益,如果對訴訟期間的法律規定還有哪些不了解的情形,可以到易法通免費咨詢相關的律師,我們很樂意為您分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環境保護法》
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
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
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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