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民間借款未約定利息,怎么辦?
發表于:2014-06-16閱讀量:(6806)
民間借貸作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并不一定需要支付利息。在日常生活中,許多借款糾紛都是由簽訂借條時未寫明借款利息引起的。對有明確約定借款利息的借款,當然要按約定履行利息,那么對未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應該怎么處理呢?
一.原則上,借款人不需要支付利息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民間借貸中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或對約定的利息不明確,那么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還款的,是不用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同樣,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返還借款,而不能請求他另外支付借款利息。
二、逾期還款的,借款人應支付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中未約定利息,也不是無論什么情況下都不能主張利息的。如果借款人超過借條中約定的還款期限仍然未償還借款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即逾期利息。
逾期仍然沒有償還借款包括兩種情形:一是雙方對還款期限有約定的,而借款人沒有按期還款;二是雙方當時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出借人催告了(即要求借款人還錢),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所以,出現這兩種情形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計算公式為:未約定利率的逾期利息=到期后的本金總額×銀行同類貸款利率×逾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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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211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23、 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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