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債權債務 - 簽訂保證合同就必須承擔保證責任嗎?
發表于:2014-06-20閱讀量:(4156)
所謂保證合同,簡單的說就是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該債務的履行的合同。那么,是不是只要簽訂了保證合同,保證人就一定要承擔保證責任呢?小編告訴大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相互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那么,保證人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若保證人因此受到損害的,還有權請求債權人和債務人賠償。
諸如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借款人與貸款人相互串通,虛構借款用途,讓借款人假裝向貸款人借款(實際上,借款事實并不存在),然后騙取第三人為此借款提供擔保,待還款日期到來時,借款人故意不還款,從而將還款義務落到保證人身上。那么,這樣的保證合同即使簽訂了,也應當認定無效,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主合同債權人、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保證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一就是合同各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自愿的如果保證合同是債權人、債務人采取欺詐或脅迫手段,即故意告知保證人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使保證人陷入錯誤認識,或者以掌握保證人有婚外情、貪污行為等相要挾,迫使保證人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同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據此,并非只要簽訂了保證合同,就得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存在以上兩種情況的,即使保證人簽訂了保證合同,也不用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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