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時,如何分割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
發表于:2014-07-08閱讀量:(4361)
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永遠都是離婚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涉及到股權的離婚財產分割,往往更是讓人糾結。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股權不僅具有財產內容,還包括了特定的身份關系——股東資格。那么,對于夫妻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持有的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離婚時該如何分割呢?
這里分成了兩種情況:
第一種【1】夫妻雙方對該股權分割協商一致的
第二種【2】夫妻雙方對該股權分割協商不一致的
一、夫妻雙方對該股權分割協商一致的
如果夫妻雙方對股權分割協商一致,則如果持有股權的一方同意將股權轉移予另一方時,若另一方為公司股東則直接辦理股權轉讓相關手續即可。若另一方非公司股東,則面臨三種情形。
?就是說你和我都是公司股東,那咱們夫妻之間的股權就可以直接辦理轉讓手續了。但是,如果其中一方不是股東,這就比較麻煩了。下面請跟小編來看:
(一)公司所有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放棄優先購買權的
?我將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你,公司的所有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你就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二)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但同意購買的
?半數以上股東不同意轉讓,而明確表示選擇購買股權的。那夫妻可以就股款進行分割。
(三)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也不表示購買的
如果半數以上其他股東不同意股權變動,過了30天的答復期后,也不表示要購買該股權的,那么就視為他們同意股權轉讓,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此時,夫妻對股權分割達成的協議對公司具有效力,可以據此協議要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
?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且30天內不表示購買,夫妻對股權分割達成的協議對公司具有效力。
二、夫妻雙方對該股權分割協商不一致的
夫妻雙方無法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時,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都無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司法實踐中,法院并不判決直接分割夫妻訟爭的股權,而是針對兩種情況進行操作:
(一)對夫妻共同共有的公司的股權分割:
【1】如果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股50%,共同經營,二人由過去的夫妻關系變為現在的合作搭檔。
?從夫妻關系變成合作伙伴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離婚前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后可將公司股權全部部分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給對方按公司的資產評估情況進行補償,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丈夫不參加公司經營,你可以把股權買走,公司就變成你的了。
【3】如果雙方都主張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夫妻又不愿意共同經營,可以采取競價補償的辦法,讓補償出價高的一方成為唯一股東,公司變更為一人有限公司。
?價高者得哦!
【4】如果雙方都不愿意經營企業,應當先將公司進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財產。
(二)以夫或妻一方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的情況下:
【1】可以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股權登記方,并在其它財產分割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簡單來說就是不要股權,給錢補償!
【2】可以將一方所有的公司股份向第三人進行轉讓,并將轉讓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在此,小編要提醒您注意,一旦公司還存有其他股東時,股權轉讓事項要注意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的行使。
由于這部分股權作為財產存在特殊性,在分割時是一個很棘手的問題,是有別于其他財產分割的。如果您對這一部分財產分割實際操作有疑惑或有困難的,小編建議您咨詢專業律師,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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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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