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合同糾紛 - 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能否撤銷 ?
發表于:2014-09-17閱讀量:(7164)
附義務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要求受贈人需履行一定義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那么,附義務的贈與合同是否可撤銷呢?
贈與合同撤銷權是法律賦予贈與人的一種權利,是指贈與人及其他撤銷權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使合同歸于自始無效的行為。《合同法》規定了一般合同、贈與合同的撤銷要件,也同樣適用于附義務贈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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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合同撤銷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可以以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合同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
2、贈與合同撤銷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除法定情形(例如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贈與人在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均可撤銷贈與。
另外,贈與財產轉移之后,贈與人仍有權依法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合同法》還規定,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或者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因此,附義務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仍可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撤銷的規定撤銷合同,并不因附義務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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